三峡都市报消息,12月3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巫山法院公布一起对家务劳动价值肯定和尊重的典型案例,判决独自抚养孩子的丈夫获赔家务劳动补偿5万元。法官称,此判例对弘扬良好家风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据介绍,李某某与黄某某(儿时患三级肢体残疾)于1999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4月23日生育长子黄某1,2005年3月15日生育长女黄某2(自幼患言语残疾),2007年6月10日生育次子黄某3。2017年2月18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李某某离家出走,之后三个子女由丈夫黄某某独自抚养。2021年12月30日,李某某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黄某某主张李某某支付离婚前独自抚养三个子女的抚养费5万元。
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无论何种原因分居,均不能免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李某某离家期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黄某某独自抚养黄某1两年多时间,独自抚养黄某2、黄某3近五年时间,付出了较多的精力和金钱。现黄某某请求李某某支付其独自抚养三个子女的抚养费,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主张李某某进行家务劳动补偿,该项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在判决李某某、黄某某离婚和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同时,酌定李某某支付黄某某家务劳动补偿50000元。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经营付出
承办法官称,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追索离婚之前的抚养费,符合离婚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是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夫妻中在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无限的家务劳动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其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对于保障弱势群体、重视家庭关系、弘扬良好家风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三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