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夫妻存续期间育有两个子女。2015年原告无故离家出走,期间原告没有与任何人联系,也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直至2019年原告才通过微信与孩子取得联系。2020年6月17日,原告从外地返回老家单独居住。2020年7月8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基于对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且原、被告双方有协商和好的可能,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22年5月12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两个未成年孩子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旧没有联系和共同生活,其一个人抚养两个孩子比较困难,故要求原告支付其2015年离家出走之后孩子的抚养费及独自抚养孩子的经济补偿共计10万元,两个未成年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若原告满足被告的要求,被告则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在共同生活中生育了两个子女,期间没有产生大的矛盾或纠纷,但2015年原告无故离家出走,此后不与任何人联系,也没有承担过孩子的抚养费用,原告具有过错,且原告与被告所生的两个子女均未成年。2020年原告从外地返回并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继续分居生活已超过一年。现依法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考虑到自2015年后两个未成年孩子一直是由被告独立抚育,原告长期没有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故由被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原告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的10万元,其中除两个未成年孩子今后的抚养费外,剩余部分实际是被告因自己长期独立抚育两个子女而向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对此法院酌情部分支持。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与被告所生未成年女儿、儿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2022年5月起每月负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各500元,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四、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黑龙江农垦中级人民法院、澎拜新闻政务号